堆高機證照相關規定
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四條第二項:
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」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,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。
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1日公告,自98年9月1日後取得之堆高機操作人員訓練期滿證明者,需通過堆高機檢定考試並取得技術士證方具有本項操作人員資格。
堆高機回訓
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特殊作業人員,每三年至少接受三小時在職教育訓練。
1.堆高機3年回訓3小時,如未回訓將不能操作。
2.98年9月之後領取"期滿證明"者,均須再考技能檢定才可操作 。
3.98年9月前領取"結業證書"者,不用再考試即具有操作資格。
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、時 數(18 小時)
項次 | 課程名稱 | 時數 |
一 | 堆高機相關法規 | 1小時 |
二 | 堆高機行駛裝置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| 2小時 |
三 | 堆高機裝卸裝置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| 3小時 |
四 | 堆高機運轉相關力學知識 | 2小時 |
五 | 堆高機自動檢查及事故預防 | 2小時 |
六 | 堆高機操作實習 | 8小時 |